銷售或進口農(nóng)藥需繳納13%增值稅
發(fā)布時間:2008-11-27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已經(jīng)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,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了國務院第538號令,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。修訂后的《暫行條例》中規(guī)定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,為增值稅的納稅人,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。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(nóng)藥,增值稅稅率為13%。”
(摘編自:財務部網(wǎng)站)